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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进一步加强老干部活动中心(室)、老年大学工作的意见

作者:      来源:      发表时间:2017-05-25浏览次数:      字号:    

一、丧葬规定。党政干部逝世后,不成立治丧机构,不举行遗体告别仪式,不开追悼会。实行火化,骨灰安放在当地公墓或就近安葬,遗体存放不得超过10天。(皖发〔80〕131号、中发〔91〕12号、庆发〔1992〕9号)

二、登报。县级待遇以上的干部逝世后,可免费在安庆日报刊登消息,地专级待遇以上干部可同时免费在安徽日报载登消息。(皖发〔85〕5号、庆老字〔1997〕019号)

三、覆盖党旗。中共党员逝世后,骨灰盒上可覆盖5号党旗(即长3尺,宽2尺)(中共中央组织部《组工通讯》(1990)第35期)

四、丧葬费用开支范围。丧葬费用2000元。用于遗体运送、整容、衣着、遗像放大、火化、购骨灰盒、黑纱和花圈,外地直系亲属吊唁的车船、食宿等开支,以及目前尚未具备火葬条件地区的棺木费。(皖发〔92〕5号、省财事字〔1993〕663号)

五、抚恤费。离休干部逝世后,按本人生前的职务工资、级别工资、基础工资、工龄工资四项之和的20个月,一次性发给直系亲属。(民优字[2005]145号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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